重劃問答

答:
市地重劃是依照都市計畫之規劃內容,將一定區域內,畸零細碎不整之土地,加以重新交換調整,並由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公共設施用地及重劃費用,配合興建公共設施,使各宗土地成為大小適宜形狀方整土地,均直接臨路且立即可供建築使用,並按原位次重新分配予原土地所有權人之綜合性土地改良事業。
 
答:
(一)享受土地增值利益:重劃完成後區內公共設施完善土地規劃井然有序,地價隨之上漲。
(二)享受減稅之利益:
      1.減輕土地增值稅:區內土地於重劃後第一次移轉時,除重劃時所負擔之費用可於計算增值時扣除外,其土地增值稅尚可減徵百分之四十。
      2.減免地價稅兩年:市地重劃辦理期間,致不能耕作或為原來之使用而無收益者,其地價稅全免,重劃完成後,自完成之日起,其地價稅減半徵收二年。
(三)健全地籍管理:地籍重新整理後,可消除畸零地,減少土地經界糾紛。
(四)公平負擔:避免犧牲公共設施保留地所有人之權益,亦可免除公共設施鄰地所有權人之不勞而獲。
(五)消除共有土地:共有人可協調分配為個別所有,節省共有土地之分割費用,收益管理更方便。
 
答:
重劃區內應負擔之重劃費用,係由重劃區內土地所有權人以其未建築土地,按受益比例及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該抵付之土地即為抵費地。
 
答:
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
 
答:
重劃地區範圍選定後,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及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禁止期間以一年六個月為限。
 
答:
重劃前已有合法建築物之土地,其建築物不妨礙都市計畫及土地分配者,按原有位置分配之。惟重劃後實際分配之土地面積多於應分配之面積者,應繳納差額地價。
 
答:
(一)重劃前地價經調查土地位置、地勢、交通、使用狀況、買賣實例及當前公告現值等資料,分別估計重劃前各宗土地地價。
(二)重劃後之地價則參酌各街廓土地之位置、地勢、交通、道路寬度、公共設施、土地使用分區及重劃後預期發展情形,估計重劃後各路街之路線價或區段價。
(三)依上列規定查估後,提請本市地價評議委員會評定。
 
答:
(一)公共設施用地負擔: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扣除重        劃區內原有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土地後,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土地受益比例負擔。
(二)費用負擔:指工程費用、重劃費用及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依其土地受益比例,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
 
答:
指道路、路燈、橋樑、溝渠、地下管道、鄰里公園、廣場、綠地等公共設施之規劃設計、施工、整地、材料、工程管理費用。
 
答:
妨礙重劃土地分配或重劃工程施工之地上改良物或墳墓必須予以拆遷。
 
答:
建築改良物按「桃園市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查估補償,農林作物及漁業則依照桃園市辦理徵收土地農林作物及水產養殖、畜禽遷移費查估基準規定之項目、種類、補償單價辦理查估補償。
 
答:
因重劃拆遷之土地改良物或墳墓,應給予補償。補償金額由重劃會委託查估公司查定,並將查估結果送交市府抽查無誤後公告30天。所有權人應於規定期限內拆遷,其為無主墳墓者,得以公告代通知。未於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遷者,由重劃會於補償金額內扣除代為拆遷費用後,如有餘額向法院辦理提存。
 
答:
(一)私有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請攜帶本人國民身份證、印鑑章、印鑑證明、戶籍謄本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在通知期限內親自領取。所有權人因故無法領取者,        得委託他人代領,除檢附上開證件外應加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印鑑證明、印鑑章、身分證及戶籍謄本。
(二)所有權人於重劃期間死亡時,應由合法繼承人檢具繼承系統表及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謄本、繼承人全部戶籍謄本等繼承證明文件,連同前項國民身分證等資料        提出申請。
(三)法人請攜帶法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資格證明、印鑑證明、印鑑章、國民身分證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等,在通知期限內親自領取。負責人因故無法親自領取者,        得委託他人代領,除檢附上開證件外應加附委託書及受託人之印鑑證明、印鑑章、身分證及戶籍謄本。
 
答:
除一般性文件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檢具抵押權人清償證明文件或抵押權人同意領取之文件,向重劃會申領。
 
答:
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46條規定,重劃前訂有耕地租約之公、私有耕地,將於重劃土地分配結果公告確定後2個月,依照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暨其施行細則第89條及第90條規定協調清理。依平均地權條例第63條第2項規定,出租之公、私有耕地因實施市地重劃註銷租約者,承租人得依規定請求或領取補償:重劃後分配土地者,承租人得向出租人請求按重劃計書書公告當期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三分之一補償。重劃後未分配土地者,其應領之補償地價,由出租人領取三分之二,承租人領取三分之一。
 
答:
依相關證明文件上載所有人予以補償,若無法提出相關證明,則先查估予土地所有權人,在公合期間真正權利人可提出異議,檢具相關文件後,由本重劃會進行協調。
答:
分別共有土地,共有人依該宗部分計算之應分配面積已達原街廓原路街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且經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之同意者,得分配為單獨所有;其應有部分未達原街廓原路線最小分配面積標準者,仍分配為共有。
 
答:
(一)填具同意書二份(向重劃會索取),並於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於同意書上繪製重劃前位次圖認章略圖及同意分配個別所有之共有人印鑑證明書各乙份。
 
答:
(一)對公告事項有異議時,應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重劃會提出,未提出異議者,視為同意,如在公告期滿後才提出異議者,則不予受理。
(二)分別共有土地調整分配為單獨所有者,共有人如提出異議,則不予調處,仍分配為共有。
 
答:
本重劃區重劃平均負擔比率為52%,重劃後土地分配:依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相關規定,按其土地受益比例計算負擔,平均分配比率為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