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均地權條例(第58條):總計87條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
其獎勵事項如左:
  一、給予低利之重劃貸款。
  二、免收或減收地籍整理規費及換發權利書狀費用。
  三、優先興建重劃區及其相關地區之公共設施。
  四、免徵或減徵地價稅與田賦。
  五、其他有助於市地重劃之推行事項。
前項重劃會組織、職權、重劃業務、獎勵措施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重劃會辦理市地重劃時,應由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而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重劃區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以上者之同意,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之。

網址: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60009